中國食品安全網訊(李瑩)近日,白象食品陷入商標爭議風波。有媒體曝光,白象多半袋面、多半桶面系列產品包裝上的“多半”字樣,實為已注冊的商標,并非代表實際克重。這一情況一經披露,迅速引發(fā)公眾熱議,不少消費者質疑白象是否在宣傳上通過“玩文字游戲”誤導消費,令品牌陷入了輿論漩渦。
然而,就在“多半”商標爭議尚未平息之際,又有讀者向中國食品安全網反映,白象另一經典產品——大骨湯面中的“大骨”同樣為注冊商標。經查詢,白象食品官網展示的大骨多半牌袋面、大骨多半牌桶面的“大骨”旁也均帶有?標志。?是“REGISTER”的縮寫,表示該商標已在國家商標局進行注冊申請并已經商標局審查通過。
△“大骨” 旁有R標識。圖片來源:白象食品官網
△ “大骨”旁有R標識。圖片來源:白象食品官網
事實上,白象“大骨”商標的爭議由來已久。早在十幾年前,白象注冊“大骨”商標時,便在方便面行業(yè)引發(fā)了一場激烈糾紛。彼時,爭議主要圍繞產品描述的真實性、準確性以及商標的凸顯性等核心問題展開,不僅吸引了行業(yè)的高度關注,也在消費者群體中引發(fā)廣泛討論。
時間回溯到2004年8月31日,河南省正龍食品有限公司(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)申請注冊“大骨”中文商標,并于2007年6月14日完成注冊,其注冊商品群涵蓋方便面、掛面、面粉制品及面條米粉等多個品類。注冊完成后,白象便以商標侵權為由,向河南省工商部門申請查封部分同行含有“大骨”字樣的產品。對此,今麥郎、統(tǒng)一等多家方便面企業(yè)迅速向國家工商總局遞交商標爭議申請,請求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“大骨”商標的注冊,其核心依據(jù)包括這么幾個方面:
在商標顯著性方面,同行企業(yè)普遍認為,“大骨”是豬骨、排骨、大骨頭的俗稱,屬于方便面行業(yè)通用的主要原料名稱,不具有商標應有的“顯著性”(商標的“顯著性”?是指商標需具備顯著特征,能夠使消費者識別、記憶,并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,從而區(qū)別于其他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),難以讓消費者將其與特定的商品來源建立唯一聯(lián)系,無法起到區(qū)分不同生產者的作用。
同行企業(yè)還指出,從行業(yè)通用性與公平競爭的角度來說,“大骨”在方便面行業(yè)被廣泛用于描述產品的原料或口味特點。白象將“大骨”注冊為商標后,可能限制了其他企業(yè)對這一通用詞匯的正常使用,被認為有違公平競爭原則,影響了行業(yè)內的正常競爭秩序。
此外,產品描述的準確性與誤導性也是爭議焦點之一。當消費者看到“大骨”面時,通常會認為該產品含有大骨相關的原料或具有大骨風味。如果“大骨”僅是商標,而產品在原料使用或風味呈現(xiàn)上與消費者的普遍認知存在差距,就可能引發(fā)消費者對產品描述準確性的質疑,甚至被認為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嫌疑。
當年這場糾紛幾經官司,在相關政府部門的調停下,最終才塵埃落定。如今,“多半”商標爭議與“大骨”商標爭議雖在側重點方面有所不同,但都直指商標使用的關鍵問題:“多半袋面”商標及宣傳,因容易誤導消費者對產品分量的認知,引發(fā)公眾對其宣傳真實性與企業(yè)誠信度的質疑,直接沖擊了白象在消費者心中的品牌形象;而“大骨”商標爭議則聚焦于詞匯本身能否作為商標注冊,以及是否具備商標所需的顯著性,爭議更多地波及到行業(yè)競爭層面。
值得注意的是,兩場風波還都涉及商標的合理性問題?!岸喟搿鄙虡艘蛉菀渍`導消費者,違背了商標使用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;“大骨”商標則因被質疑缺乏顯著性,不符合商標注冊的相關要求。目前,這兩場風波均引發(fā)了社會各界、媒體及行業(yè)的廣泛關注,成為輿論焦點,相關爭議也已對白象食品的品牌聲譽、市場競爭等方面造成影響。如何妥善處理爭議、維護品牌形象,不僅是白象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,也為同類企業(yè)敲響了警鐘,成為行業(yè)共同面臨的思考與挑戰(zhàn)。
圖片來源:摩知輪小程序
面對白象食品注冊的 “大骨” 商標,多年來一直被同行企業(yè)認為是行業(yè)通用的主要原料詞匯而不具顯著性的爭議,那么,這種商標注冊是否合理合法?為什么“顯著性”會成為這一商標爭議的焦點?
為此,中國食品安全網采訪了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幽,他認為從“大骨”商標的獲準注冊表明審查機構初步認可其具有最低限度的顯著性。同時從該商標十余年的連續(xù)使用和續(xù)展來看,白象食品注冊 “大骨” 商標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。
王幽表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十一條,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、圖形、型號,或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等特點的標志,不得作為商標注冊,除非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(即使詞匯本身缺乏固有顯著性,若通過長期使用被公眾廣泛認知并與特定商品/服務形成唯一對應關系)。
他認為此“大骨”作為商標,一直因“顯著性”備受爭議的核心焦點在于,首先“大骨”是否為行業(yè)通用原料描述詞匯。他解釋說,若“大骨”在食品行業(yè)(如方便面、調味品)中被普遍用于描述產品原料(例如“大骨湯”),則屬于描述性詞匯,缺乏固有顯著性;若“大骨”未被同行廣泛使用,或白象通過創(chuàng)新將其發(fā)展為特定品牌標識(如“大骨面”),則可能具備注冊條件。
其次,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,“若白象食品能證明‘大骨’經該公司長期使用和宣傳,已使消費者將其與白象品牌唯一關聯(lián)(而非僅理解為原料描述),則可突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十一條的限制。例如,蒙?!貋鎏K’原為描述性詞匯(‘特侖蘇’在蒙語中意為‘金牌牛奶’),但因長期使用獲得顯著性,成功注冊。例如‘六個核桃’商標獲得顯著性案例?!彼f。